2022-12-30
2022-12-29
新北市私立金幼聲幼兒園111學年度第一學期收費及退費標準(公告)
新北市私立金幼聲幼兒園111學年度第一學期收費及退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金幼聲幼兒園簡稱本園)第九條第二項後段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依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2426975 號令修正發布內容。
第二條 本園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二、雜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及業務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本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主題所需必要之教學素材。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教學及各類活動所需物品及相關費用等。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兒團體旅遊。
(三)午餐費:午餐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等。
(六)延長照顧服務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八)其他費用: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理戶
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用。
第三條 幼兒於學期中進入本園者,以實際進入本園日期為收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保險費依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
第四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本園者,本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繳交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
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以外之代辦費:
(一)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二)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三)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非營利幼兒園於前項第一款退費金額係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所繳費用為計算基準。
本園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本園,應於幼兒離開本園之次日起十日內,以其實際離開本園日為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一、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二、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三、因違反規定經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 人員,對幼兒有身心虐待、不當管教或其他不當對待之行為並經裁罰。
前二項幼兒之保險費,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置相關規定退費。
第五條 本園按當月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退還請假、停課或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日或按次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實際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
三、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費。
第六條 前三條所稱就讀(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除以本園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本園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告日施行
公告日期:111.12.29